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特401号
申请人:王奎,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瀚铭,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美秀,女,199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申请人王奎因与被申请人陈美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佛顺劳人仲案字[2021]168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奎称:一、劳动仲裁程序违法。1.顺德区北滘镇王奎水电安装工程部(以下简称水电工程部)于2021年5月12日注销,法人终止后,权利义务由王奎承受,仲裁机构未中止仲裁并查明权利义务承继人径自作出裁决,违反法定程序。2.陈美秀申请本案仲裁前,王奎已经就相同事项向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并在该仲裁委决定不予受理后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本案仲裁是否受理应以在先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依法应中止审理,仲裁机构未中止审理,程序违法。3.本案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依法注销,主体实际上已经不存在,被申请人是不明确的,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仲裁机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陈美秀。仲裁机构未撤销案件并作出裁决,程序违法。二、陈美秀在职期间存在消极怠工、不服从工作安排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形,且在2021年1月存在严重工作失职的行为,其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形,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经济赔偿金。三、《入职登记表》可视为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陈美秀入职时,王奎正在筹备新公司,水电工程部仅是临时为劳动者购买社保,相关情况入职时已经向陈美秀说明并征得陈美秀同意,双方签订《入职登记表》。《入职登记表》中明确记载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任职岗位、工资待遇等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约定内容,可视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综上,仲裁委员会程序严重违法,剥夺了用人单位终止后继受人参与仲裁的权利,且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撤销其裁决。
被申请人陈美秀辩称,1.王奎的申请理由不属于法定撤销裁决的理由。2.申请书上“王奎”的签名是否为王奎本人所签需要法院核实,陈美秀认为不属于王奎本人字迹。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王奎的申请无法律依据。
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2021年5月14日,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佛顺劳人仲案字[2021]1681号仲裁裁决:一、水电工程部应当在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美秀支付2020年12月份加班工资459.77元;二、水电工程部应当在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美秀支付2021年1月份工资5171.21元及加班工资919.54元;三、水电工程部应当在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美秀支付2021年2月1日至2月6日的工资1287.40元;四、水电工程部应当在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美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1451.24元;五、水电工程部应当在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美秀支付2020年8月2日至2021年2月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4118.32元;六、驳回陈美秀的其他仲裁请求。该仲裁裁决第一、二、三、四、六项为终局裁决。该仲裁裁决第五项为非终局裁决。陈美秀在收到上述裁决后在法定期间未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系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第一,王奎主张陈美秀存在消极怠工、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工作失职等行为,王奎有权解除与陈美秀的劳动关系而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并以此为由主张撤销涉案仲裁裁决,本院认为王奎的该项主张属于仲裁裁决事实认定是否正确,不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撤销终局裁决的理由,故本院对其该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予审查。况且,王奎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第二,王奎主张其经营的水电工程部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已经注销,涉案仲裁裁决未中止仲裁反而迳行作出裁决违反法定程序。本院认为,水电工程部为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已参与仲裁程序,未影响其程序权利,因此王奎主张仲裁程序违法,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对其意见不予采纳。第三,王奎主张在本案仲裁裁决作出前,水电工程部已经对陈美秀提起仲裁,在该案未审结前应当中止本案的审理。本院认为,水电工程部作为用人单位请求确认其无需支付陈美秀经济补偿金及欠付的工资数额,与本案陈美秀仲裁请求的主张重合,且该案目前已经审结,故王奎以此主张撤销仲裁裁决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至于王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第五项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裁决的问题,因该项裁决不属于终局裁决,故王奎不应向本院申请撤销该项裁决内容,本院对此亦不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