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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杰、谢兰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09-23
案例内容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财保26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韩杰,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一德期货有限公司分析师,住天津市南开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谢兰,女,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艳,天津友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华苑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梅苑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勇,总经理。

韩杰、谢兰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2021)津0104财保2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华苑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03×××35账户中的银行存款;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华苑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工商银行天津西南角支行,账号为03×××34、账号为03×××30账户中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9月13日,天津仲裁委员会将(2021)津仲字第0703号《仲裁解除保全函》与解除保全申请人韩杰、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艳签字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寄交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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