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破申18号
申请人:黄嫒,女,1993年12月2日生,住如皋市。
被申请人:江苏大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钟秀中路********。
法定代表人:唐利华。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黄嫒与被执行人江苏大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查明大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申请执行人黄嫒同意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向本院移送破产审查的报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中移送的破产案件,大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到期债务,且黄嫒申请破产清算,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条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的规定,应予准许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
被申请人大唐公司登记机关为南通市行政审批局,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但该公司住所地位于南通市崇川区,执行案件亦在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该院具备审理本案的条件。本院认为,本案为企业破产案件,如将本案移交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将更有利于与当地政府协调处理破产事宜,更好地为破产程序提供支持和保障,化解涉诉矛盾风险,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因此,将本案移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