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财保89号
申请人:杨某,女,1976年4月16日出生,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树升,上海申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紫日,上海申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某,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
申请人杨某于2021年12月8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马某名下财产在人民币1066838元范围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杨某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22年2月22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马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的房产;
二、上述查封财产限额为人民币一百零六万六千八百三十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