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民特50号
申请人:雷启林,男,195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余常春,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冯强,男,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衡山,四川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吴秋月,四川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雷启林与被申请人冯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雷启林称,案涉争议涉及遗赠赡养、婚姻继承法律关系,绵阳仲裁委员会所作(2018)绵仲裁字第0467-1号仲裁裁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对于不属仲裁适用范围案件进行处理,并且裁决结果有违社会公平正义、公共利益,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冯强称,案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遗赠赡养协议仅作证据使用,(2018)绵仲裁字第0467-1号仲裁裁决程序合法、结果正确,雷启林之请求、事实理由不能成立,故请求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1年4月23日,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绵仲裁字第0467-1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雷启林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冯强支付购房款25万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购房款2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3年5月29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购房款付清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