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破申44号
申请人:吴坤明,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扬中市。
被申请人:江苏志友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MA1MAH798U,住所地扬中市238省道南侧(明华居民点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梓卿,执行董事。
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吴坤明同意,决定将江苏志友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9月2日,本院对江苏志友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扬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扬劳人仲案字(2019)第439号仲裁裁决书。嗣后,因被申请人未能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9)苏1182执2964号。2020年4月14日,本院作出(2019)苏1182执2964号执行裁定书,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8日在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梓卿,股东为高金芳,住所地为扬中市238省道南侧(明华居民点西侧)。
根据移送破产审查报告反映,现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计10件,尚未执行到位金额为2061705元。经查询,被申请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