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8民特62号
申请人:江晶晶,女,汉族,1988年1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121。住浙江省温岭市石塘镇三桥村三岙岗69号。
被申请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韩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晶晶与被申请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仲裁裁决案号为(2020)湛仲字第Z000030639号],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申请人江晶晶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所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裁定作出前,申请人江晶晶请求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