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3执126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高峰。
被执行人:田超,男,1981年7月9日出生。
衢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衢仲网字第9118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田超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衢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衢仲网字第9118号裁决确定的被执行人田超应支付的款项。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田超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