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特526号
申请人:万刚,男,汉族,1974年9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申请人:毛艳,女,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代理人:蒋世清,四川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万刚与被申请人毛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万刚称,请求撤销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成仲案字第1546号裁决。事实和理由:1.毛艳提供的《关于培训招生58推广款项申请》《大众点评推广款项申请》中签字时没有“请全体股东审批”,仲裁却认为股东身份与普通管理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是一样的。2.毛艳只收钱不履行相关工商变更登记股份转让手续义务,并于2020年7月13日将万刚踢出公司群,期间也将万刚排除于公司收入来源的财务报单群。3.郑运霞与毛艳有利害关系,仲裁仍旧认定采纳了郑运霞的证言证词。毛艳提供的有关聊天记录如日期所示,都是在万刚被毛艳排除于公司之外产生的私下的非工作关系或股东关系的聊天。4.传言仲裁中存在走关系的情况。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四)、(五)、(六)款的规定,请求撤销仲裁裁决书。
毛艳称,1.万刚申请撤销理由不成立,两份申请中所签字是公司当时的股东,万刚未举证证明“请全体股东审批”是没有的。2.万刚想成为公司显明股东,毛艳以及股东是认可的,并要求过万刚协助办理工商登记,让其成为显明股东,但是万刚拒不配合。3.万刚所述的走关系不具有事实依据。
庭审中万刚提交了以下证据:1.2020年9月22日万刚与四川禾壤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两位员工(杨琴、张总)的聊天记录,拟证明将其排除在公司之外。2.2020年11月1日万刚与加盟商张钰桦的聊天记录,拟证明有毛艳在仲裁时走过关系的传言。3.2020年8月24日的建议撤销投资人的承诺书,拟证明四川禾壤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已经申请注销。
毛艳质证意见,证据1、2的三性均不予认可,因该两组证据无法证明对方的身份,也不能达到万刚的证明目的。证据3不属于新证据,在仲裁时已说明取消了公司的注销,仲裁前和仲裁时均要求万刚一起去工商局办理显明登记,但万刚拒绝。现四川禾壤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并未注销。
本院认为,因毛艳不认可证据1、2真实性,本院亦无法核实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证据3不属于新证据,且不能达到万刚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查查明:2021年5月21日,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成仲案字第1546号裁决:(一)驳回万刚的仲裁请求;(二)仲裁费6021元(已由万刚预交),由万刚承担。
还查明,万刚与毛艳确认四川禾壤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曾经向市场管理部门提出过预注销申请。在工商登记系统中,万刚一直未列名为股东。至仲裁庭审时,四川禾壤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正常存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