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243执2018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张元坤,男,1977年0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代理人:周孝登,重庆市彭水县郁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重庆市蓝宝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梁小五,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张元坤依据渝彭劳人仲案字〔2021〕第30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重庆市蓝宝矿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元坤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辩称其已经向本院就渝彭劳人仲案字〔2021〕第30号仲裁裁决书提起民事诉讼,本案执行依据未生效。
本院查明,重庆市蓝宝矿业有限公司在签收渝彭劳人仲案字〔2021〕第30号仲裁裁决书后的规定时间内向本院提起了民事诉讼,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依据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