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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见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撤销仲裁裁决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07-20
案例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特235号

申请人:杨见,男,汉族,1991年9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绮梅,广东高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曾小梅,女,汉族,1972年2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承永,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杨见因与被申请人曾小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海仲裁委)佛南劳人仲案字[2020]3997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杨见称:一、杨见与曾小梅的劳动争议纠纷,已经过多次的劳动仲裁及一审、二审法院诉讼,案件经审理后,法院判决已经生效,案件审理查明了杨见与曾小梅是雇佣关系,并非是佛南劳人仲案字〔2020〕3997号仲裁裁决书认定的非法用工关系,因此佛南劳人仲案字〔2020〕3997号仲裁裁决书适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进行裁决完全错误。1.佛南劳人仲案字〔2019〕1763号仲裁裁决书、(2019)粤0605民初17224号民事判决书、(2020)粤06民终1836号民事判决书为一组诉讼,其中(2019)粤0605民初17224号民事判决书第17页第6行本院认为部分载明:“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曾小梅受杨见雇请,曾小梅的工作由杨见安排,工资由杨见支付,而恒绿公司并没有对曾小梅进行劳动管理、支付劳动报酬,曾小梅与恒绿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对此本院亦予以确认。”2.佛南劳人仲案字〔2018〕3201号之非终局仲裁裁决书、(2019)粤0605民初8279号民事裁定书、佛南劳人仲案字〔2018〕3201号之终局仲裁裁决书、(2019)粤0605民初8602号民事裁定书,均能证明杨见与曾小梅之间为雇佣关系。

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即该办法适用范围明确为单位,而杨见为个人,不是单位,杨见是个人雇佣曾小梅做工,并非是单位雇佣曾小梅,因此佛南劳人仲案字〔2020〕3997号仲裁裁决书适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进行裁决,属于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情形,应予以撤销。

三、杨见雇佣曾小梅做工,是雇佣关系,曾小梅在做工期间受伤,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应适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作为裁判的依据。

综上,佛南劳人仲案字〔2020〕3997号仲裁裁决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情形,应予撤销,杨见请求:1.撤销佛南劳人仲案字〔2020〕3997号仲裁裁决。

针对杨见的申请,被申请人曾小梅答辩称,杨见是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开了一家信扬家具厂,但是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符合非法用工的规定。其次,非法用工的单位是指没有领导营业执照,其诉讼主体是实际经营者,也就是杨见,非法用工的单位是信扬家具厂。

诉讼中,杨见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佛南劳人仲案字〔2019〕1763号仲裁裁决、(2019)粤0605民初17224号民事判决书、(2020)粤06民终1836号民事判决、佛南劳人仲案字〔2018〕3201号之非终局仲裁裁决、佛南劳人仲案子〔2018〕3201号之终局仲裁裁决、(2019)粤0605民初8279号民事裁定、(2019)粤0605民初8602号民事裁定。拟证明杨见与曾小梅之间是雇佣关系,已经有相关判决予以认定。申请人是个人雇佣曾小梅做工的,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主体是不符合非法用工单位的主体认定。

针对杨见提交的证据材料,曾小梅质证称:不需要核对证据原件。对真实性、合法性确认,但对证明内容不予确认。杨见在佛南劳人仲案字〔2018〕3201号之非终局一案陈述其自己开办家具加工厂,但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曾小梅的丈夫于2012年3月1日进入家具厂工作,曾小梅2016年10月5日进入杨见的家具厂工作,印证了杨见开办的家具厂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符合非法用工的情形。

本院对杨见提供的证据材料认证认为,由于曾小梅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故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诉讼中,曾小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佛南劳人仲案〔2018〕3201号案民事答辩状,拟证明杨见在佛南劳人仲案字〔2018〕3201号案中自述其开办的家具厂没有办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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