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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周与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0-07-24
案例内容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1224民初435号

原告:刘永周,男,汉族,生于1967年2月10日,住甘肃省。

被告: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地址康县城关镇中街9号。

原告刘永周与被告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后,原告李冬梅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永周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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