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1224民初435号
原告:刘永周,男,汉族,生于1967年2月10日,住甘肃省。
被告: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地址康县城关镇中街9号。
原告刘永周与被告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后,原告李冬梅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永周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