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破申130号
申请人:刘现伟,男,1991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
被申请人:吴江市同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庞山湖**。
法定代表人:沈德玉,该公司执行董事。
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吴江市同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达物流公司)具备破产原因,经申请执行人刘现伟同意,决定将同达物流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7月12日,本院立案登记同达物流公司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1年7月13日,本院向同达物流公司邮寄送达通知书等材料,告知其异议期限。2021年7月13日,本院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异议期满,同达物流公司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同达物流公司设立于2009年6月3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住所地苏州市××区021年5月6日,苏州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吴江劳人仲案字(2021)第1169号仲裁调解书,确认:1.同达物流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前支付刘现伟拖欠工资5314.44元……同达物流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支付义务。2021年5月11日,刘现伟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21)苏0509执5127号。2021年5月24日,本院作出(2021)苏0509执512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强制执行吴江劳人仲案字(2021)第1169号仲裁调解书。经本院询问,刘现伟同意将同达物流公司移送破产审查,并申请对其立破产案件进行审理。截至2021年8月11日,同达物流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尚有未执结或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执行案件20件,未履行执行标的额合计129.5万元。
另查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同达物流公司名下小型汽车1辆(车牌号苏E×××**)进行司法拍卖,所得价款42280元,尚未分配。同时,本院依法查封并扣押同达物流公司名下下列财产:1.大型汽车3辆(车牌号为苏E×××**、苏E×××**、苏E×××**);2.小型汽车4辆(车牌号为苏E×××**、苏E×××**、苏E×××**、苏E×××**);3.分拣线设备。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同意的,应当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具体到本案中,首先,本院经申请执行人刘现伟同意后,有权将同达物流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其次,同达物流公司系企业法人,属于破产适格主体,其住所地在苏州市××区,本院对此亦具有管辖权;最后,同达物流公司对刘现伟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异议。综上,同达物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