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破申108号
申请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花园路2211号。
主要负责人:陆海东,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定峰,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宵,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吴江楚盛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北角村。
法定代表人:王建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吴江楚盛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盛公司)具备破产原因,经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以下简称苏州银行吴江支行)同意,决定将楚盛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6月7日,本院立案登记楚盛公司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1年6月9日,本院向楚盛公司送达了通知书等材料,告知其异议期限。2021年6月13日,楚盛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楚盛公司异议称:楚盛公司不具备破产原因。首先,异议人的对外债务主要是担保债务,并非自身借款,在实际债务人吴江市民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没有破产清算的前提下,根本无法确认实际债务人是否有能力清偿全部债务。其次,即使实际债务人无力清偿全部债务,尚有十个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异议人担保全部债务中的一百万元。第三,在债务人及其他担保人无力清偿前提下,异议人有能力履行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