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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申请吴江楚盛纺织品有限公司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07-28
案例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破申108号

申请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花园路2211号。

主要负责人:陆海东,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定峰,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宵,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吴江楚盛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北角村。

法定代表人:王建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吴江楚盛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盛公司)具备破产原因,经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以下简称苏州银行吴江支行)同意,决定将楚盛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6月7日,本院立案登记楚盛公司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1年6月9日,本院向楚盛公司送达了通知书等材料,告知其异议期限。2021年6月13日,楚盛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楚盛公司异议称:楚盛公司不具备破产原因。首先,异议人的对外债务主要是担保债务,并非自身借款,在实际债务人吴江市民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没有破产清算的前提下,根本无法确认实际债务人是否有能力清偿全部债务。其次,即使实际债务人无力清偿全部债务,尚有十个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异议人担保全部债务中的一百万元。第三,在债务人及其他担保人无力清偿前提下,异议人有能力履行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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