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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四国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撤销仲裁裁决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0-10-12
案例内容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8民特64号

申请人:江四国,男,汉族,1955年2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公民身份号码:310************631。

被申请人:深圳小明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容文豪,广东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楚涵,广东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四国与被申请人深圳小明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2020年9月24日,江四国向本院请求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四国请求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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