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23民再4号
原审原告张秋云,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原审被告夏建远,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原审被告吴亦兰,女,195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7)湘0223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原审被告吴益男另有其人,并非原审被告夏建远之妻(吴亦兰),经本院院长发现进入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在再审审理期间,因原审被告夏建远、吴亦兰已与原审原告张秋云达成还款协议,并将原审被告吴亦兰(夏建远之妻)的工资卡交给原审原告张秋云抵扣欠款,故原审原告张秋云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原审被告夏建远、吴亦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张秋云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于2017年9月8日作出的(2017)湘0223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