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民终27号
申请人:惠州市彬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MA4W21××××。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望文,系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田应交,男,土家族,1966年11月21日出生,住址:重庆市石柱县××××××××,公民身份号码:422××××××********。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平、殷怡杰,系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申请人惠州市彬创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田应交申请撤销惠州仲恺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惠仲劳人仲案字〔2020〕742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惠州市彬创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终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惠州市彬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系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