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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等与某一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2-05-07
案例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财保2号

申请人:李某,男,199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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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付某,女,1992年9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大庆市。

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悦,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某一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06UWEXU。

法定代表人:王某。

申请人李某、付某于2021年12月10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2021)京仲案字第X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某一公司名下财产在人民币7600856.73元范围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李某、付某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22年1月4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付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某一公司名下的以下银行账户:

1、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崇文门支行,账号: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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