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执异951号
申请执行人:赵李祥,男,200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申请执行人兼申请执行人赵李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元(赵李祥之母),197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被执行人:北京众森恒远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楼**1313A-0016。
法定代表人:任新旺。
第三人:方绪银,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本院在执行赵李祥、李秀元与北京众森恒远门窗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一案中,赵李祥、李秀元向本院申请追加方绪银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李祥、李秀元称,请求追加方绪银为(2019)京0106执3079号案的被执行人。事实和理由:赵李祥、李秀元与北京众森恒远门窗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一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的京丰劳人仲字[2017]第1883、188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2月12日,赵李祥、李秀元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京0106执3079号。由于北京众森恒远门窗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其至今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方绪银作为北京众森恒远门窗有限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33.3%,但方绪银在认缴期内未完成实缴出资。方绪银应对本案负连带赔偿责任,故申请追加方绪银为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赵李祥、李秀元与北京众森恒远门窗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一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的京丰劳人仲字[2017]第1883、188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定:一、北京众森恒远门窗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赵李祥、李秀元丧葬补助金42516元;二、北京众森恒远门窗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赵李祥、李秀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三、北京众森恒远门窗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赵李祥2016年9月至2018年9月供养亲属抚恤金42840元,此后按照每月1860元的标准支付赵李祥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该人员丧失供养条件,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应作相应调整;四、驳回李秀元的其他仲裁请求。2019年2月12日,赵李祥、李秀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案号为(2019)京0106执3079号。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众森恒远门窗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5月10日,本院作出(2019)京0106执307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9)京0106执3079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