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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志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撤销仲裁裁决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05-28
案例内容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民特2号

申请人:蔡志华,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申请人:何思城,男,199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

申请人蔡志华与被申请人何思城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蔡志华申请请求:申请撤销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山仲裁委)中劳人仲案字〔2020〕6876号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一、何思城于9月8日在中山市坦洲镇丰妍商行(以下简称丰妍商行)上班,为非全日制,其它时间与丰妍商行无关。二、丰妍商行门店上班时间为5时30分,但何思城上班时间经常迟到。三、仲裁裁决认定何思城于2020年4月1日入职丰妍商行缺乏事实依据。何思城仅提交5笔交易记录,包括4笔银行流水和1笔微信收款记录,不能据此认定何思城于2020年4月1日入职丰妍商行。

何思城未作答辩。

经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5日,中山仲裁委作出中劳人仲案字〔2020〕6876号终局仲裁裁决,裁决:一、丰妍商行须于裁决生效后即支付何思城2020年5月1日至同年9月2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6000元;二、驳回何思城其他仲裁请求。

何思城主张其于2020年4月1日入职丰妍商行,丰妍商行则辩称何思城2020年9月8日入职,并且为非全日制用工,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何思城的入职时间以及具体用工形式。何思城在仲裁阶段提供了银行转账收入截图、微信转账记录证明丰妍商行向其支付工资的情况。丰妍商行没有与何思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何思城在丰妍商行最后上班至2020年9月22日。因丰妍商行未举证证明何思城的入职时间以及具体用工形式,结合转账情况,中山仲裁委采信何思城的主张认定其于2020年4月1日入职丰妍商行,并裁决丰妍商行应支付何思城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9月2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另查明,2020年11月23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核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通知书,核准丰妍商行的注销登记。丰妍商行注销前的经营者为本案申请人蔡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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