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民辖终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新金航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城大道199号16层。
法定代表人:马之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凡,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华盛路7号企业天地7号楼10-12层。
法定代表人:韩德云,该公司执行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满媛,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薏晴,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新金航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金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索通律所)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武汉海事法院(2020)鄂72民特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新金航公司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请求撤销武汉海事法院(2020)鄂72民特34号民事裁定书,由武汉海事法院继续审
理。理由是:本案所涉基础法律关系是新金航公司与重庆东港船舶产业有限公司的船舶建造合同纠纷,而新金航公司与索通律所之间的代理关系正是基于此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产生的,故本案系海事法律服务纠纷,应当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双方在《诉讼代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仲裁事项已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本案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