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05执230号
申请执行人鲁某与被执行人上海XX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2020)办字第2090号裁决书,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XX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鲁某支付381,604.3元及利息。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上海XX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工作清单):
时间
执行内容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向被执行人上海XX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对被执行人上海XX有限公司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无可供执行财产。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对被执行人上海XX有限公司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无可供执行财产。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对被执行人上海XX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对被执行人上海XX有限公司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无可供执行财产。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对被执行人上海XX有限公司在人民银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无可供执行财产。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委托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上海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文虎户籍地予以调查,查无下落。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决定对被执行人上海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对被执行人上海XX有限公司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无可供执行财产。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对被执行人上海XX有限公司注册地进行调查,查无可供执行财产。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对被执行人上海XX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3,132.55元予以扣划并发放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