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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撤销仲裁裁决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0-06-21
案例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民特250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陆辉,男,汉族,1961年1月24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40************81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胜,广东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碧桃,女,汉族,1984年4月7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封开县**************,系广东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刘树钟,男,1966年9月2日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40************818。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兴邦,广东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陆辉与被申请人刘树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陆辉请求:撤销佛山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佛山仲裁委)所作(2018)佛仲金字第263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陆辉并没有欠刘树钟借款。2019年3月底,因法院执行局根据(2019)粤06执530号冻结陆辉的银行帐号及通知陆辉申报财产后,陆辉才知道刘树钟于2018年11月14日以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名义向佛山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陆辉归还借款105000元及按年利率6%的利息。佛山仲裁委于2019年2月14日作出(2018)佛仲金字第26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陆辉向刘树钟归还借款本金105000元及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仲裁裁决现已生效,刘树钟已申请法院立案执行。陆辉到佛山仲裁委了解情况并拿到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发现刘树钟提供的主要借款证据是2014年4月1日、2013年9月29日、2014年12月1日的《借款协议书》和2018年7月2日的《还款协议书》,这四份关键证据中陆辉的签名及协议内容都是伪造的,而且上述时间段陆辉没有向刘树钟借过款。由于陆辉没有接到佛山仲裁委的开庭通知,所以没有出庭质证。陆辉已同时向法院申请对上述四份证据陆辉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刘树钟伪造证据,捏造事实欺骗佛山仲裁委,致使佛山仲裁委作出错误裁决,严重损害陆辉的合法权益。为此,陆辉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撤销(2018)佛仲金字第263号仲裁裁决,望法院依法审理,以维护陆辉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佛山仲裁委于2018年11月14日受理刘树钟与陆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仲裁案[案号为:(2018)佛仲金字第263号]。2019年2月14日,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如下:一、陆辉于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树钟偿还借款本金105000元及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6%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仲裁费4176元由陆辉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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