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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春玲申请吴江市浩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06-21
案例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破申89号

申请人:石春玲,女,汉族,1982年6月9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南江县。

被申请人:吴江市浩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镇芦墟三和村。

法定代表人:陈根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吴江市浩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威金属公司)具备破产原因,经申请执行人石春玲同意,决定将浩威金属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5月12日,本院立案登记浩威金属公司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1年5月14日,本院向浩威金属公司邮寄送达通知书等材料,告知其异议期,于2021年5月18日被退回。2021年5月25日,本院在本院公告栏张贴通知公告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异议期满,浩威金属公司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浩威金属公司成立于2010年10月22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镇芦墟三和村。2020年7月9日,苏州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吴江劳人仲案字〔2020〕第75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浩威金属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石春玲工资131196元及经济补偿金30250元。裁决生效后,浩威金属公司逾期未履行付款义务。2020年12月15日,石春玲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2020)苏0509执7736号。截至2021年5月13日,浩威金属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有未履行的执行案件共16件,未履行标的额4081648.2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浩威金属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E×××**的梅赛德斯-奔驰牌车辆,因该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暂时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浩威金属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同意的,应当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具体到本案中,首先,本院经申请执行人石春玲同意后,有权将浩威金属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其次,浩威金属公司系企业法人,属于破产适格主体,其住所地在苏州市××区,本院对此亦具有管辖权;最后,从浩威金属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标的总额,以及执行中已查明财产来看,浩威金属公司的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综上,浩威金属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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