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74财保53号
申请人:姜静,女,1985年8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松洋,北京市浩天信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泽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东路大郊亭(北京制药机械设备厂)7号楼1层1106号。
法定代表人:宋依默。
申请人姜静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泽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73639.68元的财产。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证据材料等提交本院。申请人姜静向本院提交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姜静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北京泽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373639.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