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203民初3273号
起诉人邓建平,男,汉族,1971年10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收到起诉人邓建平的起诉状,起诉人起诉请求判令被起诉人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张邦荣共同向原告赔偿18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诉讼代理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两被告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深圳市,而争议双方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合同履行地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的规定,本案中,起诉人是委托方,并已支付代理费给代理方,代理方应履行代理诉讼义务,现起诉人认为代理方未尽责履行合同,要求被起诉人赔偿损失,本案争议属于上述其他标的,合同履行地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深圳市,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