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
(2020)皖1125司救执94号
救助申请人:李在健,男,1987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能仁乡。
救助申请人李在健与被执行人苏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
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审查查明,救助申请人李在健与被执行人苏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判决被告人苏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在健各项损失34147.9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内容,李在健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因故意伤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也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案件未能执结。救助申请人因该起故意杀人受伤后,其家庭无固定收入来源,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特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并承诺息诉罢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