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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恒翼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众向动力系统(苏州)有限公司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07-30
案例内容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91破44号

申请人:深圳市恒翼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529604XH,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辉路上横朗工业区C栋4、5楼。

法定代表人:王守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乔华,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转,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众向动力系统(苏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MDAU32X,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亭宝达路3号。

法定代表人:徐劲松,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恒翼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翼能公司”)与被执行人众向动力系统(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恒翼能公司申请,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2020)苏0591执4706号决定书及(2020)苏0591执4706号之二中止执行裁定书,将被申请人众向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1年7月5日举行了公开听证。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称,因受行业整体下滑和疫情影响,暂无力履行到期债务,但其正在同全部债权人协商债务清偿方案,且该公司的一人股东龙能科技(苏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能公司”)亦在积极帮助寻求偿债方案,以避免被申请人破产。同时,众向公司原有原材料库存若干、价值271万,机器设备159套(台)、残值518万,以上资产已于2021年6月4日卖给了龙能公司,后者拟将机器设备整体打包处置后将众向公司全部债务一次性清偿完毕。被申请人承诺限期同申请人达成债务履行协议,但期满后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申请继续对被执行人进行破产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2020年7月10日,本院对恒翼能公司诉众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0)苏0591民初883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众向公司确认尚欠原告恒翼能公司货款953642元,并承诺按以下方式向原告恒翼能公司支付上述款项:于2020年8月31日前向原告恒翼能公司支付476821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向原告恒翼能公司支付476821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8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45元,由被告众向公司负担。被告众向公司承诺于2020年9月30日前向原告恒翼能公司支付12845元。三、若被告众向公司未按期按款足额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恒翼能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众向公司向原告恒翼能公司另行支付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953642元中未付部分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953642元中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因众向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恒翼能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案号为(2020)苏0591执4706号。2021年4月12日,因众向公司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作出(2020)苏0591执4706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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