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16执异120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北京新势力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大街31号1幢108室。
法定代表人:宋亚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睿,北京市汉威(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强,男,199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新势力广告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申请执行人:夏昌,男,199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佛山市。
在本院执行夏昌与北京新势力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势力公司)劳动仲裁一案中,新势力公司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对穗劳人仲案(2020)10779号裁决书不予执行,并撤销本院作出的(2021)京0116执1533号执行裁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新势力公司称,请求贵院对穗劳人仲案(2020)10779号裁决书不予执行。事实和理由:异议人日前收到贵院执行局送达的执行通知书(2021)京0116执1533号,和工作人员联系才知道执行的是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20)10779号裁决书。异议人才得知其一名前员工即被异议人于2020年9月25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广州市仲裁委依法受理,并且已作出裁决。被异议人目前已向贵院提出执行申请,异议人的账户处在冻结之中。异议人对被异议人提起劳动仲裁一事毫不知情,自始至终没有收到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任何文书,究其原因是被异议人故意隐瞒了异议人的住所信息。异议人是在北京市怀柔区注册的公司,然后为了业务方便,实际经营地即住所于2019年6月就搬迁至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59号焦奥中心1号楼A座602室,异议人没有及时去登记机关变更住所信息实属不对,然而被异议人是明知异议人的住所信息的,有异议人为其制作,其使用的名片为证,被异议人还经常向异议人的住所地地址寄送快递,然而其在申请仲裁时却有意隐瞒,只提供异议人的注册地址,隐瞒住所地址,造成实际上的司法文书送达不能。导致异议人未能参加仲裁程序,丧失了自己应有的诉讼权利,面临被执行,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
异议人认为被异议人恶意利用异议人注册地和住所地不一致,在仲裁时只向仲裁委提供异议人注册地址,造成仲裁委公告送达文书、做出缺席裁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不予执行:(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据此,异议人只能向贵院请求,希望贵院能够查清事实,对前述裁决做出不予执行的裁定。
申请执行人夏昌辩称,不同意异议人的异议请求。异议人说不知仲裁,为什么要求我撤回仲裁申请。我这有2021年3月18日我与异议人委托代理人付强的微信聊天记录,另外异议人的注册地址也是异议人的地址。且2021年3月18日是在仲裁裁决书送达公告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