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民特237号
申请人:徐细平,男,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博,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惠,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毛学军,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镇赉县******。
被申请人:孙庆卫,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申请人徐细平与被申请人毛学军、孙庆卫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细平申请:撤销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2019)穗仲中案字第7206号裁决书。事实与理由:一、仲裁庭在未给予申请人补充证据的情形下,即认定申请人未举证从而承担不利后果违反了仲裁规则。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并没有要求申请人对“保证人尚未免除保证责任”进行举证证明,申请人并不存在没有正当理由未提供或逾期提供补充证据的情况,仲裁庭以此认定申请人举证不能所作出的裁决违法了仲裁规则。二、仲裁庭审中未对上述“保证人己免除保证责任”该争议事实进行审查,违反了仲裁规则。仲裁庭审理过程中未曾就“保证人是否已免除保证责任”该争议进行审查,因此申请人未能就该争议发表有关的陈述意见及举证意见。根据《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六十条第五点之规定:“庭审调查包括以下方面:…….5、仲裁庭认为有必要调查的其他方面。”在涉及被申请人孙庆卫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这一事实调查上,仲裁庭未在庭审调查程序中进行调查,该做法显然违反了上述仲裁规则。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
经审查查明:2019年8月22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就徐细平与毛学军、孙庆卫民间借贷纠纷作出(2019)穗仲中案字第7206号裁决书,该裁决书写明:徐细平未举证其在保证期间内向孙庆卫主张过连带清偿责任,故孙庆卫的保证责任因保证期间届满而免除。
审查中,徐细平称仲裁庭没有要求其就保证期间举证,且没有作为争议焦点进行审查,所以没有提交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