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辖终13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喜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79号2栋。
法定代表人:董耀武,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5号。
负责人:许文林,主任。
案件由来:重庆喜福实业有限公司因与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84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被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并非仅要求上诉人承担金钱给付义务,还要求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定理由:本案系诉讼代理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4月21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第十三条约定了争议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合同尾页载明合同签订地点位于成都市武侯区,该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因合同签订地位于成都市武侯区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