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2财保14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对申请人QILUSTEELPTE.LTD.与被申请人上海蓉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作出的(2021)沪02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21)沪02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第一页最后一段至第二页第一行中两处“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补正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审判长张晓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