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民终590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仲苏封,女,汉族,1965年7月14日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仲苏予,女,汉族,1962年6月26日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贺志明,男,汉族,1960年10月12日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孙会琴,女,汉族,1963年6月22日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银萍,女,汉族,1958年2月28日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孙梅莲,女,汉族,1955年11月7日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
仲苏封、仲苏予、时新英、赵国花、孙会琴、孙梅莲、刘慧、刘占稳、邓秋爱、秦珂、王文华、李银萍、贺志明、陈安刚十四人于2020年12月29日向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开封市林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格公司)和河南省融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城公司)签订的《合作终止确认协议》无效,该院作出(2021)豫0205民初2号民事裁定,依法对十四名原告的起诉不予立案。仲苏封、仲苏予、贺志明、孙会琴、李银萍、孙梅莲六人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6月26日,郑州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林格公司和融城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纠纷申请仲裁一案,2018年7月17日,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郑仲调字第0342号调解书,对双方自愿达成的《合作终止确认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同时林格公司同意融城公司支付6135万元,视为其履行了上述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郑州仲裁委员会为双方出具了(2018)郑仲调字第0342号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未经法定程序否认该调解书效力的情况下,仲苏封等十四人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对仲苏封等是私人的起诉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