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4民特1号
申请人:张先炎,男,196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1************139,住广东省大埔县**************。
被申请人:黎碧娥,女,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1************222,住广东省梅县******在下六组。
申请人张先炎与被申请人黎碧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张先炎,被申请人黎碧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先炎请求:1.撤销梅州仲裁委员会(2019)梅仲案字第023号仲裁裁决书,纠正该裁决书第二、三项裁决内容,改判张先炎不承担支付利息和律师费用,并由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用。2.由黎碧娥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撤销。一、黎碧娥违约在先,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2016年9月16日,张先炎与黎碧娥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张先炎已将房屋过户给黎碧娥,并将房屋产权证交付给黎碧娥去银行办理抵押贷款。黎碧娥未按约定在银行按揭贷款后,将购房款全部付清给张先炎,造成张先炎无法将黎碧娥先行代缴的税费返还。黎碧娥违约在先,不应由张先炎承担代缴税费和利息。二、黎碧娥在仲裁程序中聘请律师的费用不应由张先炎负担。律师费应当由聘请律师的一方当事人自行承担。律师费是当事人根据其自身的情况(知识、经历和支付能力等)自主选择是否聘请律师而产生的,在仲裁中产生的该费用与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的民事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依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购房合同中对律师费有约定的,依照约定确定承担主体,没有约定的,则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律师费。综上,梅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梅仲案字第023号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依法撤销。
被申请人黎碧娥答辩称:张先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申请。
本院经审理查明:张先炎与黎碧娥于2016年9月16日签订了《商品房购买合同书》,后因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黎碧娥于2019年9月29日向梅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梅州仲裁委员会根据上述合同书中的仲裁条款及黎碧娥的仲裁申请受理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黎碧娥提出仲裁请求为:1.裁决张先炎支付给黎碧娥代缴的税收费用本金及利息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692900元,由张先炎支付从2019年9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由张先炎承担本案仲裁费用14428元、律师费20000元。
2019年12月11日,梅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梅仲案字第023号仲裁裁决,裁决如下:一、张先炎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黎碧娥归还借款本金533000元;二、张先炎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黎碧娥支付利息159900元,此息计至2019年9月10日,以后利息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之日止;三、张先炎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黎碧娥支付律师费20000元。本案仲裁费用14428元已由黎碧娥预交本会,全部由张先炎承担。张先炎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支付给黎碧娥。该仲裁裁决于2019年12月13日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