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执5054号
申请执行人:李致灿,男,汉族,1971年07月14日出生,重庆市巴南区。
被执行人:重庆竞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镇自由村1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42060C。
法定代表人:刘艳。
申请执行人李致灿与被执行人重庆竞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争议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巴南劳人仲案字【2021】第27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竞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87871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竞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重庆竞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
另,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重庆竞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不动产、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存款,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竞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