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3民特52号
申请人:叶定坤,男,汉族,1979年12月24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公民身份号码:440************910。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清,系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艺,系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博睿行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联泰大厦1208室。
法定代表人:王俊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甜甜,系广东亚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叶定坤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博睿行房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0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叶定坤称:1、依法撤销(2019)惠仲案字第512号裁决书;2、请求依法审查认定(2019)惠仲案字第512号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一、被申请人收取天价“服务费”请求确认收取服务“服务费的行为”违背社会公共利益。2019年4月被申请人受房地产开发企业“惠州市卓越东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销售“卓越东部蔚蓝海岸花园”商品房屋,被申请人的营销人员通过电话营销的方式,向申请人推销“卓越东部蔚蓝海岸花园蔚蓝一层33栋106房”同年4月26E3与申请人签订了一份《委托服务合同》,约定“服务费”402556元。同日,出具购买“卓越东部蔚蓝花园一层33栋106铺定金”200,000元的收据,4月29日收取申请人服务费202,556元,合计402,556元,有被申请人出具《收款收据》佐证。《委托服务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2014年7日1日前国家及广东省均制定了中介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全国均按照政府指导价进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住房城多建设厅发改价格(2014)542号《转发国家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收费和下放房地产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决定放开房地产咨询服务收费、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虽然国家放开了中介服务收费市场,但原政府指导价“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不得超过房地产成交总价的3%”,仍是房地产市场中介交易市场价格,也不当然的意味着中介机构可以漫天要价,不受任何制约。上述通知第二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由委托和受托双方,根据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第三条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价格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价目表应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完成标准、收费标准、收费对象及支付方式等基本标价要素,同时,如果一项服务内容包括了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的名称和收费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代收代付的税费也应予以标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收取任何未标明的项目及费用。”被申请人受惠州市卓越东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销售商品房,根据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凡属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委托的中介服务,所需费用全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不得转嫁给购房者”。被申请人作为中介服务,房屋成交价为944144元,收取天价中介“服务费”402556元,占房屋成交价的42.645%,显失公平,违背了“公正、公平、合理”的价格原则。中介市场收取天价服务费”不利于促进社会和谐,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请求法院予以审查。一、(2019)惠仲案字第512号裁决存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2019年5月5日申请人向大亚湾房地产管理局信访、受理,请求解除合同,退还服务费,明确提出了主张,(2019)惠仲案字第512号裁决采信被申请人在2019年5月5日之后形成的全部证据,错误认定《委托服务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三、(2019)惠仲案字第512号裁决仅对《委托服务合同》进行形式上的审理,没有对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收取天价服务费的合法性、违反《价格法》的强制性规定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性进行审查,导致产生实体裁决错误。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确实施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特申请依法撤销(2019)惠仲案字第512号裁决。
申请人叶定坤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委托服务合同及收款收据;证据二、认购签约通知函;证据三、卓越东部蔚蓝海岸花园认购书、补充协议、签约须知;证据四、大亚湾房地产管理局接待群众来访登记表、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证据五、仲裁裁决书;证据六、邮政快递及妥投查询单。
被申请人深圳市博睿行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委托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署的民事合同,未侵害他人、社会公众利益,属于合法、真实、有效的合同。1、答辩人接受申请人的委托,为其寻找合适房源并提供协助交易谈判等房地产相关服务。根据《委托服务合同》引言部分可知,申请人欲购买市场商品房委托答辩人为其寻找合适的房源并协助申请人与买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办理交易中心有关手续等事宜。答辩人是基于申请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惠州大亚湾西区石化达到西66号卓远东部蔚蓝海岸花园33栋106号商铺的房源并为其提供购买之相关服务。在此委托服务中,答辩人不仅仅处于房产中介的位置,而且受于申请人的委托从事其提供房源、购买商铺等相关代理、辅助服务。申请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完全理解相应的委托后果及相关义务,并应对其所进行的民事行为负责。2、申请人明确知悉其委托的服务价格及服务价格的组成,且已按照约定支付有关服务价款。《委托服务合同》第四条“委托服务费及支付时间、方式”第4.1就委托服务费已经予以确定:“以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完成委托事项所需交通费、误餐费、通讯费、住宿费、查询费、文印费等以及为使甲方尽早取得交易房地产产权,乙方向其他提供交易服务的第三方支付的相关费用”;及第4.2条约定委托服务费应分“委托服务费定金”及“剩余服务费”两次支付完毕。在签署委托合同时,申请人明确知悉有关服务款项及服务内容,申请人也于2019年4月29日分两次支付有关服务款项,同时答辩人向其提供相关的收款收据。3、答辩人已经按照约定充足地履行受申请人委托之义务,申请人无权向答辩人任何的权利或归还任何款项。答辩人向申请人提供房源后,积极协助申请人办理相关的购房手续,申请人也如约获得相关商铺。仲裁中,答辩人向仲裁委提供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证明相关商铺按照约定完成签约备案登记手续,相关商铺已经登记在申请人名下,申请人也予以确认其真实性,由此可知申请人对答辩人提供之相关服务的认可,答辩人也已经完成相关委托服务之主要义务。此外,申请人在购买商铺后,答辩人还提供增值服务,协助申请人委托第三人运营商铺,以实现申请人购买商铺投资利益的最大化。仲裁中,答辩人提交的《商铺委托运营合同》,证明答辩人协助申请人委托运营商铺,申请人对有关事项的予以承认。答辩人本着诚实互信、客户第一的原则,积极地提供增值服务,为申请人提供全面、优质的委托服务。4、《委托服务合同》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属于真实有效的合同。由上述可知,《委托服务合同》申请人与答辩人是基于双方真买意思表示签署的,相应的服务价格及服务构成申请人是明晰可知的,答辩人也按照申请人的委托提供房地产相关服务,并没有违反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也未侵害他人、社会公共利益,属于真实、有效的合同。申请人主张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交易价格行为规则》属于部门规章或地方法规,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强制性规范的范围。因此,申请人与答辩人所签订的《委托服务合同》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委托答辩人为其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服务,根据社会契约原则,申请人有义务向答辩人支付双方已协商确定的服务费用,答辩人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的行为致使仲裁委作出不公正的裁决。二、惠州仲裁委员会认定的有关事实正确,所作的仲裁裁决书合理有据,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所存在的可撤销事宜。1、仲裁委已经对《委托服务合同》的内容进行审慎、实质性的审查。根据原裁决书可知,仲裁委对《委托服务合同》的内容进行审查:答辩人提供的服务内容及委托服务收款费用在《委托服务合同》中已写明,申请人是明确知悉确认的且申请人已自愿支付相应的服务款项。而且,申请人并没有或提供充足的相关证据证明,申请人与答辩人签订所签订的合同存在欺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不合理、不合法事由。2、仲裁委所认定《委托服务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的事实正确。根据原裁决书可知,答辩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房源信息,支付了相应的商铺款项且办理了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证明等事项,申请人认可了相关事宜,从而说明了答辩人已按照约定履行《委托服务合同》第二条之主要义务,仲裁委据以认定《委托服务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并无任何的不妥。因此,申请人主张仲裁委认定事实及实体裁决错误并无合理的理由及事实依据,仲裁委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的行为,所作的仲裁裁决书应属合情、合理、正当。综上所述,答辩人真诚、充分、积极地履行合同约定的委托服务义务,而申请人却在获得相应服务后否认答辩人的工作成果,不尊重合同的各项约定,甚至无正当、合理的事实和依据向仲裁委申请人仲裁、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裁,其行为严重缺乏契约精神。故此,答辩人请求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所有的请求事项。
被申请人深圳市博睿行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未就其辩解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申请人深圳市博睿行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对申请人叶定坤提交的证据一、二、三、五、六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四的三性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