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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申请吴江升汇商贸有限公司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06-21
案例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破申84号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高新路880号。

负责人:肖江,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永春,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吴江升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东方丝绸市场祥盛商区C幢西7号。

法定代表人:洪天怀,该公司经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吴江升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汇商贸公司)具备破产原因,经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吴江支行)同意,决定将升汇商贸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5月12日,本院立案登记升汇商贸公司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1年5月14日,本院向升汇商贸公司邮寄通知书等材料,告知其异议期限,于2021年5月17日被退回。2021年5月25日,本院在本院公告栏张贴通知公告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异议期满,升汇商贸公司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升汇商贸公司设立于2010年5月10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地苏州市××区盛泽镇。2016年3月22日,本院作出(2016)苏0509民初1666号民事判决,判决升汇商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浦发银行吴江支行借款本金13604893.06元并赔偿相应利息、赔偿浦发银行吴江支行律师费损失210834元。判决生效后,升汇商贸公司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2016年9月23日,浦发银行吴江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6)苏0509执7828号。2017年9月1日,本院作出(2016)苏0509执78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6月9日,升汇商贸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尚有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执行案件4件,执行标的额合计2393.87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升汇商贸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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