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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坤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09-06
案例内容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16执16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坤,男,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

被执行人:北京华成创业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孟志华。

徐坤与北京华成创业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北京市怀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的京怀劳人仲字[2021]第529号裁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北京华成创业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徐坤2020年5月23日至2020年11月23日期间的工资33440元。因被执行人北京华成创业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坤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北京华成创业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其工资1744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北京华成创业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自动给付申请执行人徐坤人民币2000元。后徐坤与北京华成创业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志华于2021年6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北京华成创业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前给付徐坤剩余工资人民币15440元。双方当事人对和解协议签字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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