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财保162号
申请人:甲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泽州县。
法定代表人:牛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肖肖,山西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副董事长。
申请人甲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晋城仲裁委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乙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保全。申请人甲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保险单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21年4月29日晋城仲裁委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材料邮寄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