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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爱军与玉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0-12-18
案例内容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赣1181行初108号

原告杨爱军,男,汉族,1982年9月29日出生,江西省玉山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委托代理人余晶,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锦权,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玉山县博士大道社会保障服务大楼九楼。

第三人江西华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三清公园龙庭嘉苑十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37599559029。

法定代表人谢洪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爱军诉被告玉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三人江西华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杨爱军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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