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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某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2-04-26
案例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财保15号

申请人:李某,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军,北京中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熙娴,北京中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XXX。

法定代表人:初XX。

申请人李某于2021年12月6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2021)京仲案字第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人民币1551222.07元范围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李某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22年1月12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富力城支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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