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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公司与某二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2-05-07
案例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财保19号

申请人:某一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70023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珏,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峰,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某二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335534XXXX。

法定代表人:毛某。

申请人某一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2021)京仲案字第X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某二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人民币304010017.44元范围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某一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22年1月11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一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某二公司名下的以下银行账户:

1、开户行:中信银行北京中信城支行,账号:XXXXXX;

2、开户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务中心,账号:XXXXXX;

二、冻结被申请人某二公司持有的以下公司股权:

1、某三公司3000万元出资额的股权;

2、某四公司100万元出资额的股权;

3、某五公司3000万元出资额的股权;

4、某六公司255万元出资额的股权;

5、某七公司2000万元出资额的股权;

6、某八公司1000万元出资额的股权;

7、某九公司100万元出资额的股权;

8、某十公司820万元出资额的股权;

9、某十一公司149.04万元出资额的股权;

10、某十二公司557.12万元出资额的股权;

11、某十三公司52万元出资额的股权;

12、某十四公司800万元出资额的股权;

13、某十五公司68.5万元出资额的股权;

14、某十六公司37.5万元出资额的股权;

15、某十七公司36.74万元出资额的股权;

16、某十八公司1020万元出资额的股权;

17、某十九公司42.63万元出资额的股权;

18、某二十公司211.16万元出资额的股权;

19、某二十一公司500万元出资额的股权;

20、某二十二公司100万元出资额的股权;

21、某二十三公司255万元出资额的股权;

22、某二十四公司100万元出资额的股权;

23、某二十五公司100万元出资额的股权;

24、某二十六公司510万元出资额的股权;

25、某二十七公司100万元出资额的股权;

26、某二十八公司300万元出资额的股权;

27、某二十九公司102万元出资额的股权;

28、某三十公司100万元出资额的股权;

29、某三十一公司1400万元出资额的股权;

30、某三十二公司102万元出资额的股权;

31、某三十三公司2000万元出资额的股权;

32、某三十四公司50万元出资额的股权;

33、某三十五公司25万元出资额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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