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财保19号
申请人:某一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70023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珏,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峰,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某二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335534XXXX。
法定代表人:毛某。
申请人某一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2021)京仲案字第X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某二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人民币304010017.44元范围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某一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22年1月11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一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某二公司名下的以下银行账户:
1、开户行:中信银行北京中信城支行,账号:XXXXXX;
2、开户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务中心,账号:XXXXXX;
二、冻结被申请人某二公司持有的以下公司股权:
1、某三公司3000万元出资额的股权;
2、某四公司100万元出资额的股权;
3、某五公司3000万元出资额的股权;
4、某六公司255万元出资额的股权;
5、某七公司2000万元出资额的股权;
6、某八公司1000万元出资额的股权;
7、某九公司100万元出资额的股权;
8、某十公司820万元出资额的股权;
9、某十一公司149.04万元出资额的股权;
10、某十二公司557.12万元出资额的股权;
11、某十三公司52万元出资额的股权;
12、某十四公司800万元出资额的股权;
13、某十五公司68.5万元出资额的股权;
14、某十六公司37.5万元出资额的股权;
15、某十七公司36.74万元出资额的股权;
16、某十八公司1020万元出资额的股权;
17、某十九公司42.63万元出资额的股权;
18、某二十公司211.16万元出资额的股权;
19、某二十一公司500万元出资额的股权;
20、某二十二公司100万元出资额的股权;
21、某二十三公司255万元出资额的股权;
22、某二十四公司100万元出资额的股权;
23、某二十五公司100万元出资额的股权;
24、某二十六公司510万元出资额的股权;
25、某二十七公司100万元出资额的股权;
26、某二十八公司300万元出资额的股权;
27、某二十九公司102万元出资额的股权;
28、某三十公司100万元出资额的股权;
29、某三十一公司1400万元出资额的股权;
30、某三十二公司102万元出资额的股权;
31、某三十三公司2000万元出资额的股权;
32、某三十四公司50万元出资额的股权;
33、某三十五公司25万元出资额的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