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民特49号
申请人:精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禧路8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6691558729。
法定代表人:叶笃孟,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得才,浙江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祥兴,浙江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伟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仁路19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674598408H。
法定代表人:陈定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嘉,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怡欣,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精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基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伟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肯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精基公司称,1.本案《工业品购销合同》第9条仅约定“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向甲方所在地提请法律仲裁。”并未对仲裁事项进行约定,系约定不明。嘉兴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缺乏有效的仲裁协议。2.裁决中关于案涉设备质量问题的事实认定错误,案涉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伟肯公司拒绝履行修理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伟肯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3.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但仲裁裁决依据《民法典》进行裁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依法撤销由嘉兴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嘉仲字第769号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