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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松申请苏州越洋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08-20
案例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破申135号

申请人:周松,男,1992年4月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申请人:苏州越洋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友谊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施翁洋,该公司执行董事。

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苏州越洋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洋智能装备公司)具备破产原因,经申请执行人周松同意,决定将越洋智能装备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7月22日,本院立案登记越洋智能装备公司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1年7月22日,本院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2021年7月26日,本院向越洋智能装备公司邮寄送达通知书等材料,告知其异议期限。异议期满,越洋智能装备公司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越洋智能装备公司设立于2020年6月10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地苏州市××区。2021年3月30日,苏州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吴江劳人仲案字(2021)第83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自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越洋智能装备公司一次性支付周松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工资共计45662元。裁决生效后,越洋智能装备公司未履行上述支付义务。2021年4月20日,周松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21)苏0509执4660号。2021年5月7日,本院作出(2021)苏0509执466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1.依法冻结、扣划越洋智能装备公司的银行存款4624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越洋智能装备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经本院询问,周松同意将越洋智能装备公司移送破产审查,并申请对其立破产案件进行审理。截至2021年8月13日,越洋智能装备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尚有未执结或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执行案件2件,未履行标的约为101600元。

另查明,本院在对越洋智能装备公司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其名下的线速自动装配流水设备,并进行司法拍卖。但上述设备经过两次拍卖及变卖均以流拍而结束,变卖流拍价为1122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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