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民辖16号
原告:刘安亮,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被告:蔡从清,男,196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被告:刘开成,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被告:新沂市新安法律服务所,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公园南路6号A-9二楼。
负责人:蔡从清,该单位主任。
被告:新沂市翔宇法律服务所,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大桥路国际商贸城。
负责人:闻安保,该单位主任。
原告刘安亮与被告蔡从清、刘开成、新沂市新安法律服务所、新沂市新安法律服务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