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执21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沈某某,男,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陆某,该公司总经理。
沈某某与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20)第1549号裁决书,执行标的为:一、将申请执行人购买的西安市未央区XX路XX号XX幢XX单元XX层XX号房屋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被执行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1,354.83元及仲裁费2,000元;三、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
执行中,本院已将违约金1,354.83元和仲裁费2,000元执行到位并将上述案款转入申请执行人账户,执行费已扣缴。针对生效法律文书的第一项被执行人向西安市产权登记机关为申请执行人报送房屋产权登记备案资料的请求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20)第1549号裁决书中金钱给付内容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