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3民特100号
申请人:程飞鹰,男,汉族,1965年6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12,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珊,广东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莉莉,女,汉族,1977年7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826,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金山湖花园3区*******203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宏强、魏超,广东瀛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以及实习律师。
申请人程飞鹰与被申请人张莉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程飞鹰请求:一、撤销惠州仲裁委员会(2019)惠仲案字第833号仲裁裁决。二、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仲裁庭没有追加肖霞作为本案的第三人,仲裁程序违法。被申请人张莉莉在仲裁庭上说,还有一张伍佰万元的借条,但没有提供给仲裁员。在庭后提交的银行流水,从2014年11月至2Ol7年1月一直由肖霞支付利息,仲裁庭却没有追加肖霞作为本案的第三人,仲裁程序违法。且该张借条的隐瞒,不提供给仲裁庭,足以影响该案的公正裁决。二、(2019)惠仲案字第833号仲裁裁决书,举证责任分配错误。(2019)惠仲案字第833号仲裁裁决书第12页倒数第11行至8行,“被申请人对因历史结算形成案涉借款持有异议,抗辩并未收到该500万元借款,但被申请人并未举证证明前述借款已经偿还履行完毕,根据举证规则规定,被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申请人认为,有没有借款,借款多少应是申请人举证。只有申请人举证这500万元交付给了被申请人,借款事实成立,被申请人才举证偿还借款的事实,本案2019年6月22日签订的《借款合同》,这笔500万元借款申请人根本没有支付给被申请人,仲裁裁决书怎么要求被申请人举证还了这500万元呢?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综上所述,惠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惠仲案字第833号仲裁裁决没有追加肖霞作为本案的第三人,足以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且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导致仲裁程序违法。
申请人程飞鹰为其诉请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申请人身份证,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据二、被申请人身份证,证明被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据三、(2019)惠仲案字第833号,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已经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没有追加肖霞作为第三人,举证责任分配错误;证据四、银行流水,证明被申请人在仲裁庭开庭后提交的银行流水有第三人肖霞的转账,但第三人没有参与。
被申请人张莉莉书面答辩称:一、(2019)惠仲案字第833号案件的仲裁程序没有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不存在仲裁程序违法。1、惠州仲裁委员会无权追加案外人肖霞作为本案的第三人。依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必须依据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自愿将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解决,仲裁协议并不能约束案外人,仲裁委员会若未经案外人同意擅自将案外人列为第三人将违背自愿仲裁原则。另外,仲裁委员会审理仲裁案件必须依据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定的仲裁规则,但仲裁法以及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没有赋予仲裁庭追加第三人的职权,且被答辩人也未申请追加第三人,仲裁委员会追加案外人肖霞为本案第三人于法无据。被答辩人认为“仲裁庭没有追加肖霞为本案第三人仲裁程序违法”没有法律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2、案外人肖霞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仲裁案件所涉借贷法律关系的形成是基于答辩人向被答辩人提供借款,法律关系发生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虽然案外人肖霞存在代收代付部分利息的行为,是因为肖霞与被答辩人存在借贷关系,另一张借条是基于这一法律关系所形成,是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应当另案处理,也不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更不存在答辩人故意隐瞒,影响本案公正裁决的问题。一、被答辩人以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且不存在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的问题。被答辩人主张仲裁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并认为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属于仲裁程序违法,从而将其作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之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的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所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而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案件事实分配举证责任,属于实体问题,并非程序问题,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法定情形,故被答辩人以此为由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不成立。答辩人向仲裁庭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借贷关系真实存在,并且是多年前所形成,并非为签订《借款合同》时形成,《借款合同》只是此前借款本金未还双方进行结算的结果,并非重新的借款。有原借条作为合同附件以及被答辩人于2018年1月18日出具的《借条》原件,此前被答辩人也向答辩人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答辩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案涉借贷法律关系真实可信,均已经过质证且被仲裁庭认可。而被答辩人无视客观事实和证据的存在,为了逃避债务,作出虚假陈述,坚持认定该笔借款为新的借款且没有支付,影响仲裁庭对客观事实的判断,采取各种方式拒不偿还债务,也是在滥用国家司法资源达到混淆是非拖延时间的目的。综上所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具备《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事由,否则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惠州仲裁委员会审理作出(2019)惠仲案字第833号《裁决书》的仲裁程序并没有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不存在仲裁程序违法的情形。本案也不存在答辩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举证责任分配不存在错误,且属于案件实体问题,不能以此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答辩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经庭审质证,被申请人张莉莉对申请人程飞鹰提交的证据证据一、二的三性无异议,对证据三认为不能证明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且举证责任分配错误是属于案件实体审理问题,不属于程序问题,申请人不能以此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对证据四认为不属于新证据,且仲裁庭也是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作出裁决。
经审查查明:2020年5月19日,惠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惠仲案字第833号裁决:(一)被申请人程飞鹰向申请人张莉莉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以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自2019年6月22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上)。(二)本案仲裁费人民币5355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申请人程飞鹰承担。申请人张莉莉已经预交的仲裁费不予退还,待本裁决执行时由被申请人程飞鹰径行返还给申请人张莉莉。被申请人程飞鹰应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应付款项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张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