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民特99号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宁波金钟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茅东村。
法定代表人:蔡小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珏,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马超,男,199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
申请人宁波金钟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超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宁波金钟粉末冶金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在2019年1月15日受伤后,已回到单位上班,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供了工作岗位,直到2020年3月29日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4月26日正式离职。被申请人作为入职8年的老员工,申请人一直给予了应有的关怀和关心。本次离职也是被申请人自己主动提出的。申请人认为,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应当是基于用人单位没有继续为劳动者提供工作岗位的保障,而不是在用人单位已提供了工作岗位且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的情况下,还需要支付该笔费用,这有违社会公平正义,仲裁裁决没有考虑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的立场。综上,宁波金钟粉末冶金有限公司认为,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仲裁裁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请求法院撤销浙甬鄞州劳人仲案(2021)626号仲裁裁决。
马超辩称,仲裁裁决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