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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人义与泸州亿程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2-02-14
案例内容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执5003号

申请执行人:熊人义,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

被执行人:泸州亿程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自怀镇关口坪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MA662X8R6H

法定代表人:林波。

申请执行人熊人义与被执行人泸州亿程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重庆市巴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巴南劳人仲案字[2021]第18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泸州亿程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熊人义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泸州亿程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61679.11元。本院依法于2021年5月8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泸州亿程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因被执行人泸州亿程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泸州亿程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限制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泸州亿程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保险、船舶、工商信息、车辆、证券、银行账户存款、网络账户资金等财产状况。冻结了被执行人泸州亿程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划拨了被执行人泸州亿程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3.23元。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泸州亿程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对被执行人泸州亿程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泸州亿程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熊人义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泸州亿程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本院划拨的被执行人泸州亿程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3.23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熊人义。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2403.23元。被执行人泸州亿程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熊人义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泸州亿程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且申请执行人熊人义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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