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财保203号
申请人:某1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2AX5XXXX。
法定代表人:沈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辉,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茗烨,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某2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XXXX。
法定代表人:石某。
申请人某1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2021)深国仲受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某2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人民币731677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某1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21年6月18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1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某2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建设路支行,账号:×××;
开户行:北京银行总部基地支行,账号:×××;